发布时间:2024-08-31 06:26:01 浏览:
来酒店参加婚宴,不慎踩空台阶,摔成九级伤残。顾客、酒店争执不下,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刘某前往某酒店参加亲属婚宴,在洗手间洗完手后,走到台阶处时不慎踩空摔伤,随后酒店工作人员将刘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及更换股骨头费用4万余元。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此后,刘某多次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让胡路区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7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争执不下,刘某认为顾客到酒店参加宴会,酒店就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对他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则辩称,刘某摔伤系个人原因所致,酒店对此无过错,损失应由其个人自行承担。
主审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指出,酒店作为面向公众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有义务加强安全防范管理,避免安全隐患,根据相关证据及现场情况看,酒店台阶与地面色差小,顾客下台阶时存在踩空的安全隐患,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对湿滑地面亦未及时清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入公共场所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其在下台阶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在法官的耐心疏导与专业解析下,刘某与酒店经营者都认识到了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酒店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合计34,325元。现此款已付清,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如摆放安全警示牌、增设安全护栏等,对到访者进行安全提示,同时还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场所内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潜在的安全隐患,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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