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08 15:27:36 浏览: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股东协商一致达成的有关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与《公司法》共同肩负起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
但是现实中,很多股东并不重视公司章程,也没有在创立公司前认真协商制作公司章程,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却会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法”加以援引适用,这时候股东的利益可能会因为不重视公司章程而受到损害。
李某与葛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环保科技公司,李某(持股46%)担任公司总经理,葛某(持股40%)担任董事长,与王某(持股14%)共同组成董事会。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某日,公司董事长葛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讨论了“鉴于总经理李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免去其总经理职务”的事项,并由葛某、王某投赞成票表决通过,形成决议。
后李某起诉至法院,以“董事会决议事项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董事会召集程序、决议内容及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至于董事会决议解聘李某总经理职务的原因是否存在,属公司自治范畴,法院无需审查。这个案件最终入选最高院指导案例,案号:[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
本案例中,李某持股46%,是名副其实的大股东,却因为公司章程中约定不当,让自己难以掌握控制权。如果章程中约定“董事会须由全体董事出席方才有效”或者“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李某的权利都会得到有效的保障。
由此可见,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十分重要,对股东权益的保障也极其重要。我们针对小微企业需求制作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订版)》,帮助小微企业获取更实用的文书模板,对于上面案例提到的问题也做出了特别的提示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