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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4:05:14    浏览:

  事实上,就“方法”的考察而论,众多“杀人方法”的发明,并非源于犯罪者本身,而是更多地形成于身处强势地位的,挖空心思惩罚对手的历史中;

  事实上,考察对处死生命中的轻率或慎重的历史过程,它也是和方法的演进联系在一起的。

  2002年12月9日至10日,由丹麦人权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在中国(湘潭)首次举办的“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

  强烈反对:网上众多调查和跟贴都表明,普通中国公众严惩罪犯的心声依然强烈。

  面对是否应该废除死刑?或许更该先补的一课是“人类发明过多少种杀人的方法”?这就是本专题的动机所在。

  充分了解一下人类在血淋淋的死刑方面的发明和创造,以及其背景,或许更有助于帮助你了解你自身的“刑罚观”。

  了解到全世界230个国家中,为什么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除了死刑(我国香港、澳门已废除死刑)?

  了解到自20世纪90年代起,为什么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的趋势意味着什么?

  了解到在发达国家中仍执行死刑的,现在仅剩美、日两国。并了解到一个国家无法废除死刑,又意味着什么!

  在上一世纪结束时,法兰西学院的教授弗朗索瓦·拜鲁写道:“在这个地球上,折磨空前残忍,而以残酷折磨为主旨的极刑也远远没有成为过去 。……只有不再杀人,人类才真正得以为人。”

  但他承认,即使到了下一世纪,人类仍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无法摆脱其“动物性”,因为人类几乎将所有的科学与智慧都用于致死的可怕“艺术”中,在死刑的发展过程中,体现出规则、技术、发明、革新。那就让我们按照时间逻辑来浏览一下人类的残忍智慧吧:

  动物行刑、割喉刑、剖腹刑、投掷刑、饿刑、十字架刑、活埋刑、木桩刑、活剥、肢解……

  凌迟、碎身刑、碾刑、火刑、烤刑与炙刑、锯刑、箭刑与贯穿刑、毒刑、吊刑 、鞭刑与棒刑、车轮刑、磔刑、扼死、绞杀……

  以石击毙、溺刑、绞刑、斩首刑、断头机、断头台、枪刑、毒气室、电椅、死亡注射……

  纵观历史,人类在致死同类的艺术上是否已穷极了想象?然而这种种的酷刑真的震慑住了将要犯下大罪的人吗?我们的社会随着死刑的发展真的变得更加文明和幸福了吗?答案似乎并不那么容易得出。[我来说两句]

  俄克拉荷马城爆炸案制造者麦克维是38年来第一个被美国联邦政府宣判死刑的犯人。受难者家属目睹数分钟内就失去亲人,共168条人命。然而,一位受难者的丈夫说道,“爆炸案的一个月后,我已经饶恕了他。处死麦克维对我毫无意义。现在需要面对的是正义问题,不是报仇。”一位失去两个孙儿的祖父无奈地说,“一想起为了无辜市民,而要把另一个人处死,就心胸绞痛。”一位爸爸重复被炸死的女儿生前说过的一席话,“爸爸,人类不会从死刑中得到觉悟的,只会增长仇恨。”[我来说两句]

  据报道,2000年在中国居住的德国人一家四口,被入室盗窃的四个中国人全部杀害,按中国法律,这四名凶手都得判死刑。可是,德国死者的家属却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方面提出对四个杀人犯不要判死刑。

  而同时,一个近50岁的福建妇女,丈夫在她30多岁时被人杀害,因证据不定,其中一个嫌疑人没被判死刑,干是,她在十几年前就开始变卖家产,以余生的全部精力,到处告状,要求判这个人死刑,为夫报仇,实现她认为的“公道”。

  不仅是中国传统的“杀人偿命”观致使人们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疑虑重重,西方尊重生命价值的观念在废死问题上同样受到挑战。杀人者的生命与被杀者的生命在价值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如果对杀人者不处以死刑,受害人的生命与杀人者的生命的等价性便无从体现。[我来说两句]

  1992年,一个年轻人因盗窃了商场3万余元的香烟而被判死刑。1997年,刑法修改规定:取消盗窃普通财物犯罪的死刑。

  中国在1979年仅有28条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后来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到1995年达到最高峰,有73种罪名可以判死刑。到1997年刑法修改时,死刑罪名固定为68条。这一数字足以使中国成为当今世界保留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

  而据有关资料显示,在韩国,只有17种死刑罪名;印度仅有战争罪、谋杀罪和抢劫三个罪名适用死刑;在日本和美国,仅故意杀人罪可以判处死刑。

  1994年,组织记录在案的中国死刑判决有2780多件,处决的有2050件--比世界其余国家死刑处决的总和还多二倍。1995年上半年,组织记录到中国大约有1800件死刑判决,1147件处决。2001年中国大约有有4015件死刑,2468件处决,居世界第一位。[我来说两句]

  在许多国家死刑虽然仍是惩戒犯罪最严厉的手段,但死刑的执行方法却随着社会进步,从残酷多样转向人道单一化。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 增加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1997年1月1日新《刑法》正式公布实施,将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注射等方法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当年3月28日,昆明在全国率先采用注射方法执行了两例死刑罪犯,非常成功。在征求待决犯的意见时,99%的死刑犯及其家属自愿接受注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2002年4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新潮在召开的严打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深圳法院已基本改用注射方式代替传统的枪决方式执行死刑。但他同时表示,对于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法院仍然考虑采用枪决方式执行死刑。[我来说两句]

  尽管废除死刑在我们的法律现实中尚未成为具有可行性的议题,但观念上的差异已成为不可回避的冲突。在一个对生命缺乏足够的敬畏,也不具备上帝的最后审判的国家,在“杀人偿命”、“天理报应”还是流行观念的时候,谈论对死囚的人权保护,对生命的珍惜,对死刑的谨慎使用,也许是更加实际的话题。[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