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8 01:00:11 浏览:
公司在设立初期,常常面临选择组织形式的困惑,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这些组织形式各有利弊,如何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经营特性的组织形式至关重要。
本文笔者将以初创企业最常见的两种模式——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为例进行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受《公司法》保护,在经营上受《公司章程》和《发起人协议》约束。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在法律上受《合伙企业法》制约,在经营与管理上受《合伙协议》制约。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可以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也即若出资人想要实现合法劳务出资的,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在劳务出资的一方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模式下,可以直接保障劳务出资人的表决权、直接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从而提高劳务出资人在企业工作的积极性。
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但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有限合伙企业实行承诺出资制,合伙人如何出资,取决于协议约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
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代理合伙企业事务,或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